宜宾职业技术学院改革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

日期:2020-09-04 返回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改革校办企业(单位)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49号),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校办企业(单位)活力、提升校办企业(单位)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校办企业(单位)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校办企业(单位)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校办企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校办企业(单位)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我校校办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切实做好校办企业(单位)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完善校办企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结合我校企业实际,制定出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宜宾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进一步确立校办企业(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着眼既有利于规范企业管理和约束违法违纪行为,又进一步激励企业竞争活力、增强企业内生动力,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校办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校办企业(单位)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校办企业(单位)工资分配要以激发各类人员积极性为出发点,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健全校办企业(单位)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校办企业(单位)之间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

第五条 坚持市场决定与学院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校办企业(单位)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更好发挥学院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第六条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根据不同校办企业(单位)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提升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我校校办企业(单位)功能、作用、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确定为商业类竞争性国有企业、商业类功能性国有企业。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七条 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八条 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坚持把经济效益作为决定工资分配的核心因素,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九条 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校办企业(单位)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纳入企业(单位)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条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由校办企业(单位)自主编制,并上报资产公司董事会审核,由资产公司汇总统一上报学院审定核准或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规范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凡在企业工作的职工(含经学院党委同意委派到校办企业、单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均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第五章 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第十二条 完善企业(单位)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校办企业(单位)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资产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分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单位)应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推进市场化程度高的竞争性企业、高科技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并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第六章 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第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学院对校办企业(单位)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监督。根据人社厅、财政厅、省国资委下发关于《四川省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办法》、《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配套规定,对校办企业(单位)工资分配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控监督,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事后监督。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负责校办企业(单位)工资分配监管工作。资产公司负责校办企业(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的清算,每年6月底前,将所属企业(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报学院备案,并按相关程序上报级部门

第十六条 完善校办企业(单位)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按照学院关于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报送规定,按时报送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自觉接受学院的监管,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按相关程序在职代会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我现行校办企业(单位)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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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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