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日期:2020-09-04 返回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校办企业(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宜宾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

第三条  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其中,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四条  企业(单位)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单位)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新成立的企业,在培育期内,工资总额由资产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五条  根据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设置的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的联动指标分别是:主要指标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辅助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人均利润,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人工成本利润率。

第六条  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资产公司汇总后报学校核准备案。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七条  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末编制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并纳入全面预算管理,按程序上报核准备案。

第八条  严格核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应以上年度本企业(单位)在岗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为基数,根据当年预算经济效益联动指标确定增长或下降幅度。

第九条  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货币化发放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十条  应严格执行经核准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四章  工资总额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人社厅下达的工资指导线及市场环境,结合本企业(单位)实际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加强岗位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

第十二条  完善激励机制,积极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奖励性绩效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按制度确定员工的奖励性绩效发放。对企业(单位)聘用的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特聘人才、新招录的硕士以上人才,可制定相关制度,在工资总额范围内给予特殊性奖励绩效。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加强职工福利项目和费用管理,不得超标准列支,严禁违规发放。

第五章  工资总额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严格履行出资人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按规定定期将资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执行情况报学校备案后再报教育厅、人社厅。                            

第十五条  完善内部工资分配监督机制。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实现,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监督。落实监事会和工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资产公司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所有企业(单位)工资总额清算结果和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信息,在本公司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同额度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院党委会研究后实施。现行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实施执行。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2月26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