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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澜湄区域职业教育合作联盟章程
时间:2022-03-23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澜湄区域职业教育合作联盟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成立背景
  2014 年 11 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 17 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 议上提出建立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简称“澜湄合作”)机制,将深化   澜湄 6 国睦邻友好和务实合作,促进沿岸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打造澜 湄流域经济发展带,共同促进次区域发展繁荣。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提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有利于在西部形成高质   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打造内陆开放战略高地。2020年4月27日,重   庆市教委与四川省教育厅在渝签署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教育   协同发展框架协议,双方将推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加快构建教育协 同发展合作机制。在此新形势下,推动成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澜   湄区域职业教育合作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结合成渝双城经济 圈建设,整合成渝地区及澜湄区域国家职业教育资源,积极对接“一 带一路”建设和澜湄区域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通过人才培养、科 研合作、人文学术交流,对进一步提升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更好地服 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本联盟是服务国家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深化澜湄区域 对外开放合作、提高区域职业教育国际化水平的非营利性组织。本联 盟由澜湄6国及省市的相关职业院校、外向型企业、国际合作交流科 研机构、协会及学会等组成,在重庆市教委和四川省教育厅的指导下 开展工作。
  第二条   联盟名称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澜湄区域职业教育合作联盟。
  英 文 译 名 为 : Chengdu-Chongqing Economic Circle — The   Lancang-Mekong Vocational Education Alliance
   第三条   联盟宗旨

  立足成渝外向型企业和高职院校发展需求,遵循“政策为指引、实用为主导”的方针,以“合作交流、资源共享”为目标,整合澜湄六国职业教育资源,开放办学,以共赢求合作、以质量求发展,着力构建长效合作机制,形成内外联动、优势互补、产教协同、服务社会的新格局,为澜湄六国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建设和澜湄职业教育合作向更高层次迈进。

  本联盟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联盟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工作内容
  (一)打造互联互通对外合作交流平台: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   展为前提,整合成渝地区及澜湄区域国家职业教育资源,通过联盟平 台,促进职业教育对外交流合作,根据“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 共筑交流合作的命运共同体。

  (二)汇集教育资源融合互动:聚合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形成优质课程共建共享机制,为联盟内各职业院校学生及社会学员提供课程学习的选择和服务,并加强区域学历资历框架建设合作,实现联盟内资源共建共享及学分互认。

  (三)共建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对接“走出去”企业发展需求, 破解人才链对接产业链的难题,搭建产教融合平台,整合政府、行业、 企业、院校优势资源,提供科研、技术技能培训服务内容,推进四方 深度合作,把握职业教育与经济和会需求对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四)培养高素质创造性人才:通过积极探索国际化教师队伍建   设的新模式,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学术影响力的师资队伍, 提升联盟职教师资水平。打造一批联盟院校留学生培养、国际化合作 项目,推动成渝地区职业院校境外合作办学。
  (五)深化人文交流和媒体合作: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文交流 活动,举办各类主题论坛会议、职业技能大赛、师生互访交流活动, 利用好国内外主流媒体平台,提升国际传播效力,树立联盟品牌形象。
 (六)加强科技创新合作:以市场需求为目标,搭建高水平国际 科研合作载体,联合联盟院校、企业共同参与创新技术开发,推进高 水平创新团队建设,提升科研成果转化率,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联盟组织架构
  本联盟的成员为理事,理事种类为单位理事。

  联盟设理事会(全体理事会议、理事长会议),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下设工作专委会。全体理事会议是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长会议是理事会的常设决策机构,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咨询机构,工作专委会是联盟的具体工作任务执行机构。

  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2名(重庆市及四川省理事长单位各1名),副理事长若干、理事若干名。联盟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由全体理事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5年,可以连任。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推荐的代表人担任。

  第六条   全体理事会议
  全体理事会议是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 体理事会议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批准或取消联盟理事单位及理事资格;
  (四)审议通过联盟《章程》;
  (五)审议通过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 秘书长等人员名单;
  (六)决定联盟理事会内设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七)审议联盟财务预算、决算;
  (八)审议通过影响联盟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长会议
  理事长会议是理事会的常设决策机构,在全体理事会议闭会期间   根据工作需要,就联盟具体事项进行研究和决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   一次理事长会议。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常务副理事   长负责召集,会议成员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组成,也可邀请与议题相关的理事出席。理事长会议职责如 下:
  (一)拟定和修订联盟理事会《章程》(审议版本);
  (二)听取和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等;
  (三)审议内设机构,任命相关负责人;
  (四)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有关工作制度等。
  第八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联盟在理事长单位设立秘书处。 重庆市和四川省的理事长单位推荐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由副理事长   单位推荐的代表人担任。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联盟联络、 协调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工作任务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负责联盟的联络工作;
  (三)负责联盟宣传工作和活动策划;
  (四)负责理事会会议、年会等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五)负责受理拟加入联盟单位的申请,提出建议名单提交理事 长会议和全体理事会议审议;
  (六)具体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

  (七)及时发布联盟动态信息。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咨询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 员若干。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联盟发展规划、研究方向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对有关研究课题和合作项目进行指导、评审和监督;
  (三)对重大双边或多边合作项目提出意见建议;
  (四)对职业教育国际合作、产教融合开展研究,提供咨询指导;
  (五)对教师能力、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建设提供指导意见。
  第十条  工作专委会
  工作专委会是理事会的具体工作任务执行机构。联盟下设 6 个工   作专委会,分别是教学资源建设工作专委会、鲁班工坊(涉外办学)工 作专委会、产教融合工作专委会、科技创新及推广工作专委会、职业   培训工作专委会、留学生工作专委会。各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教学资源建设工作专委会围绕师资队伍和课程资源建设, 着力提升职教师资职业能力,促进优质师资国际流动,建立一批与职   业教育国际化相适应的国际化师资队伍。并整合优质资源,建立中国 职业教育专业和课程标准。推动联盟内课程互认、学分互认、资格互 认、标准互认。
  (二)鲁班工坊(涉外办学)工作专委会主要职责是搭建联盟涉   外办学工作平台,整合海外优质办学资源开展境外办学。重点参照国 家鲁班工坊建设标准,指导联盟院校理事单位在澜湄区域建立一批鲁   班工坊,共鉴共享鲁班工坊建设经验和成果。配合教育主管部门规范   项目评审、办学过程和质量评估。构建联盟院校人才培养联动机制, 实施一批联合培养项目。
  (三)产教融合工作专委会主要职责是按照“服务中资企业走出   去”要求,服务国际产能合作,整合政府、企业、院校优质资源,对   接“走出去”中资企业开展联合学徒制培养、留学生就业、技术服务   等产教融合项目。服务中资企业在澜湄区域国家境外项目的人力资源 需求,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科技创新及推广工作专委会主要职责是推进理事单位与澜湄国家相关单位联合开展跨国科技创新项目,在国家政策支持的范围内推动国内科研成果向澜湄国家服务和转化,组织理事单位与澜湄国家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开展科研对接活动。开展职业教育对外开放相关政策研究,包括“一带一路”研究、法律法规研究、政治经济文化研究等,为职业教育对外开放提供发展规划层面的支持。

  (五)职业培训工作专委会主要职责是立足职业教育类型特点, 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技能培训,推进“中文+职业技能”项目建设,加   强涉外培训基地建设,深入研究技能培训方案,开发专业技能培训项 目,组织项目培训教学,为澜湄国家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六)留学生工作专委会主要职责是围绕“规范管理、提质增效”   务实推进成渝地区外国留学生工作研究、创新与实践,实现招生录取、 培养教育以及日常管理事务经验和资源共享,组织举办成渝地区职业 院校留学生技能大赛,汉语大赛、文化交流等活动。


第四章 理事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法单位;
  (二)认同联盟宗旨,遵守联盟章程,愿意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   各类活动;
  (三)在职业教育领域或在同类行业企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   力;
  (四)履行与联盟及理事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理事单位的加入程序为:
  (一)向秘书处提交加入理事会的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资格初审;
  (三)经理事长会议、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四)联盟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企业及海外理事单位的加入程序为:联盟理事长单位 和副理事长单位按需推荐理事单位名单,经联盟理事长会议审议通过 后加入。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或意见的权利;
  (三)申请退会的权利;

  (四)申请使用联盟提供的图文标识、资源信息、资讯报告等,经理事长会议审议,可以联盟名义举办相关活动;

  (五)优先享用联盟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开展人文交流、涉外办学、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学生培养和顶岗实习、技能培训和学历提升等各类合作活动;

  (六)对章程的修改,联盟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任务等重 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
  (七)企业理事单位可在联盟重大活动中进行宣传和协办赞助等, 根据在联盟工作中的贡献,可由秘书处出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书面 证明;
  (八)有申办本联盟年会的权利;
  (九)联盟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全体理事会议各项决议, 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理事间合作交流本着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
  (三)理事间信息共享,负有保密责任,维护知识产权;
  (四)指定至少1人负责与联盟秘书处的联络,支持和参加联盟 各项活动,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执行本联盟决议;
  (五)参与联盟的统筹设计,为联盟的筹建和启动运行提供专项 经费;
  (六)向理事会及其他理事单位共享优质合作资源,及时报送相 关信息;
  (七)为联盟提供必要的教学及实训基地,并推荐经验丰富的专 业教师、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参与国际化建设项目,提供旨在提高学   校国际化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能力的信息,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 格等方面的新信息;
  (八)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退出程序
  (一)理事单位因自身原因退出本联盟,应提出书面申请至联盟 秘书处。如发现理事单位退出联盟时未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或对正   在参与执行的项目造成损失的,应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约定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理事单位出现以下情形,视为自动退出本联盟:
   1.严重违反联盟章程;
  2.多次无故不执行联盟决议及理事单位义务;
  3.经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联盟活动。
  (三)理事单位退出后两年内不能申请加入联盟;
  (四)理事单位如发生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损本联盟合法权益和   声誉的行为,经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予以除名。理事单位从联盟 除名后五年内不得申请加入联盟。


第五章 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长领导理事会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签署联盟重要文件,批准成立联盟内设机构等。

  第十八条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受委托可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完成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委托的工作,副理事长由各副理事长单位推荐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联盟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推荐,副秘书长由各牵头工 作专委会副理事长单位推荐的代表人担任。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理事单位分别指定 1 人作为理事,负责组织落实 联盟内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以上任职人员在任职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不在派出单 位工作时,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任职人选,经 理事长会批准后接任。


第六章 联盟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入本联盟的单位无需缴纳会费。联盟秘书处负责 联盟经费的管理,秘书处确定专人管理。所有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按照   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经费围绕联盟工作和活动进行使用与管理,秘 书处根据联盟年度工作与活动计划提出经费预算。联盟经费主要来源 于理事长单位预算、企业与理事单位的捐赠、联盟开展活动的收入, 具体项目经费由项目承办单位预算和支出,经费使用与报销严格遵守 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全体理事会议审 议批准,向联盟理事公布。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使用情况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全体理事 会议报告,秘书处每年向联盟理事单位通报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并 接受质询。


第七章 章程及其他事项的修改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名称、宗旨等变更或其他事项   的表决,须由联盟理事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参加人数超过总理事人 数二分之一的全体理事会议上,经二分之一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生 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第二十九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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