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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智能终端(智能制造)产教融合生态联盟章程
编辑: 时间:2020-08-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宜宾市智能终端(智能制造)产教融合生态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目的

宜宾市智能终端(智能制造产教融合生态联盟,是根据四川省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的重大部署,在宜宾市建设“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和四川省“学教研产城试验区”背景下,面向区域内智能终端(智能制造产业,搭建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常态化的交流互动平台,通过建立多方协同机制,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就业创业,助推宜宾市新兴产业良性发展。

第三条 联盟性质

本联盟是地方性的行业组织,是一个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具有区域性合作组织特征的产学研联合体。在宜宾智能制造行业协会的组织下开展工作的,受地方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本联盟广泛吸纳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学校参与,成员平等互助,原有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职工身份不变。

第四条 联盟宗旨

本联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开放、协同、服务、创新的原则,整合各方资源要素,优化资源配置,系统发挥联盟各方在政策环境、产业科技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致力探索实践“政、校、企、行”多方协同机制,促进职业教育深度融入产业链,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加快推进宜宾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学教研产城一体化发展,建设三江新区,建成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加快建成全省经济副中心作出重要贡献。

第五条 指导监督单位

宜宾市工业和军民融合局,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宜宾市三江新区管委会。

第二章 基本职能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架构

联盟的业务架构为“二个平台,三个体系,四个生态”建设。

(一)搭建“两个平台”

1)搭建资源整合平台。发挥联盟资源整合力量,合作

进行职业标准、中高职对口贯通、人才培养标准研究,合作开展技术应用创新项目、发展战略研究,共同建设高水平专业、共同开发课程标准、共同打造教学创新团队、共同设立研发中心及新技术、

新方法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建立产学研用互动机制,推动区域内智能终端纵向、横向产业资源和要素资源整合,探索“政产行企校”多元参与的职业教育类型发展新模式,为联盟院校提供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综合解决方案和行业专家咨询。

2)搭建育训结合平台。以最前沿的智能终端行业需求、

技术和产业发展为引导,大力推进“1+X”证书制度、现代学徒制、社会人才培训等,共同开发高端认证证书,共同开展职业培训, 推动川渝职业院校间的学分互认和学生交换互派,发起组织川渝地区职业院校和企业员工开展技能大赛。

(二)创新“三个体系”

1)创新产业发展体系。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推进智

制造(智能终端行业跨界融合,推动产教深度融合,建立联盟常态化运营机制。在秘书处统筹下,由联盟轮值理事长单位牵头每年举办一次产教融合高峰论坛,共享校企合作信息。

2)创新职业教育标准体系。推动覆盖智能制造(智能终端领域、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国职业教育标准体系建设。联合培养通晓国际规则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提升企业在海外发展的竞争力。建立海外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在留学生招生、学生交流交换、赴海外实习就业等方面开展合作。

3)创新教师教材教法体系。探索创新建设高水平、结构化的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推动建设校企“双元”合作开发的国家规划教材,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配套开发信息化资源。

(三)构建“四个生态”

1)构建新型教育生态。指导区域内中高职学校,积极

索产教融合新模式,通过成员企业和院校开发并出版一批面向新技术、新经济、新业态的在线课程资源和教材,融合产业项目实践案例和资源,校企共同研究制定中高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组建教学资源开发团队,快速更新课程教学内容,为显著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奠定基础。

2)构建新型人才生态。建立校企人员互派共享机制,

绕产业前沿技术,为教师提供到企业学习和实践产业前沿技术的机会,提升教师对产业前沿技术的敏感度以及实际运用能力。

3)构建新型产业生态。指导建设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大力发展校中厂、厂中校等产教融合模式,促进人才培养和产业需求的全方位融合。形成一批具备示范意义的院校新典型,并通过年会、峰会和媒体等多种渠道向全国推广。

4)构建新型科技生态。按照预研储备、引领推广、应

用普及三个层次,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中推进科技双向融合,构建新型科技生态。通过主动参与共建产教融合示范城市, 三江新区建设,融入成渝经济,职业院校主动伴随企业“走出去”。

第七条 联盟工作重点

人才培养(培训、供给服务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新业态研究推广,是联盟工作重中之重。

(一)联盟各方在人才培养培训)领域存在利益共同点, 具有“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共同愿景, 愿意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拓展合作渠道,创新合作模式,精耕合作领域,合力培植合作品牌,形成联盟的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

(二)本着依托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服务产业的原则,以企业为主导,在联盟院校体系内遴选出与职业工种岗位群充分对接的序列化专业,实施“特色化优势专业建设工程”并由联盟授牌,形成各产业链的专业分布式发展格局,构筑专业品牌体系, 实现专业集群联动建设与发展,全面提升专业服务产业的能力。

(三)校企联合举办“企业冠名班”并施行“订单化”、“定制式”人才培养,分专业联合开发职业定向性鲜明的专业课程体系,实现课程体系对接职业岗位(群)的职业能力、专业课程内容对接职业标准、教学过程对接岗位工作过程,使人才供给和需求的高度吻合。配套开发任务驱动型课程教学项目、优质教材、特色化教学资源库、工种技能成套训练系统,创设具实践导向教学功能特征的课程教学环境,联手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

(四)在联盟内学校、企业的在职员工开展“中职-高职-应用本科-应用型硕士-应用型博士”衔接式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与技能提升培训、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1+x”证书教育、教师教学技能培训考核、职业技能鉴定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合作, 多途径推动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创新。

(五)整合利用联盟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条件,构建新型教学运行管理机制,实现联盟内部的院校之间、院校与企业之间共建共用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技术应用培训中心,实现院校教学资源和企业培训资源的相互共享,减少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

(六)在联盟内部建立教师、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资源库,联合组建专兼结合的师资团队,开展人才交流,定期组织学术专题报告、工程技术研讨、结对联系交流、企业专家与技师进课堂授课、专业教师进企业挂职等活动,提升师资团队的整体实力。

(七)实现教育联盟合作领域内的开放办学,企业面向合作院校开放资源,分专业、分课程联合组建教学研究中心组,定期组织集体教研活动、现场教学观摩、企业生产实践、学术专题报告、工程技术研讨等互动交流项目,统一组织学生赴企业实习、专业“会考”和联盟内师生、职工专业技能竞赛比武等活动,逐步在联盟内实现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八)在联盟中开展职业指导与就业咨询、协调就业。建立人力资源开发协作实体,根据用人单位的个性化需求定制培养人才,提供企业所需人才的技术储备,满足产业规模扩张对人力资源增长的结构性需求。

(九)共同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新业态的研究推广。协助政府打造应用技术研究孵化与转化、技术转型升级的公共服务平台,聚焦宜宾市智能制造(智能终端)产业,广泛宣传动员联盟成员单位开展双方、多方合作,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新业态的研究推广,推动高端产业及产业高端发展。

(十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交流、学术研讨、政策宣贯、产教对接论坛和媒体见面会等活动,为政府部门和联盟成员单位提供便捷、有价值的情报信息分享与互动服务。

第八条 联盟文化建设

(一)整合联盟内各成员的优势,进行联盟文化建设。

(二)积极开展联盟成员间的联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 联盟发起单位

由宜宾市工业和军民融合局、宜宾市三江新区管委会、宜宾市智能制造行业协会、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电子科技大学宜宾研究院、四川大学宜宾园区、宜宾智威科技有限公司、宜宾康佳科技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四川朵唯智能云谷有限公司、四川苏格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等联合发起。

第九条 联盟大会

(一)联盟大会由联盟全体成员组成,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

(二)联盟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联盟大会主要职权

1.决定联盟的组建成立;

2.决定联盟的内部机构设置;

3.讨论决定联盟职能;

4.审议联盟章程;

5.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6.审议联盟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7.讨论和审议决定联盟的重大发展和改革事项;

8.提名、选举和任免联盟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单位;

9.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10.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联盟理事会

(一)联盟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组成,在联盟大会闭幕期间,由联盟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对联盟大会负责。

(二)联盟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可以临时召开,联盟理事会原则上固定在宜宾召开。

(三)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1-2名;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并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5名,由理事长提名产生。

(四)联盟理事会主要职权

1.执行联盟大会决议;

2.制定联盟章程;

3.讨论决定联盟大会闭幕期间的重大发展和改革事项;

4.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

5.准备提交联盟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6.决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7.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8.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联盟大会报告;

9.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10.决定联盟工作组的设定;

11.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12.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是联盟理事会下设机构,根据技术细分领域需求逐步设置。

第十二条 理事会秘书处

(一)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也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履行理事大会决议、理事会会议纪要、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档案保存和内外联络等事务。各成员单位指派联络员,通过秘书处与联盟内外其他单位建立联系。

(二)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日常活动开展,为理事会和联盟大会提供日常服务。

(三)秘书处主要职权

1.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5.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6.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等工作;

7.负责办理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

(一)理事会成员单位由非理事会成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首届理事会成员单位由参与联盟组建的各单位组成。

(二)联盟各成员单位中,理事长所在单位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所在单位为副理事长单位,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会员单位。

第四章 组织成员

第十四条 理事长

(一)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理事会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负责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二)理事长主要职责

1.主持召开理事大会;

2.牵头制定并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3.向理事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理事

联盟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理事会的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十六条 成员

(一)本联盟是开放性、非营利性联盟组织,成员均为机构,不吸收自然人。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是符合以下条件的本领域机构和单位,均可自愿加入:

1. 县级及以上行业、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2. 中国法人企业;

3. 中国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院系;

4. 科研院所;

5. 县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6. 具有引领价值的大型应用单位或者重大项目。

(二)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1.为联盟成员;

2.在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3.遵守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

4.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申请成为非理事会成员:

1.承认联盟章程;

2.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3.支持产业发展;

4.在联盟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5.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 加盟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联盟理事会;

(三)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成员。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权利

理事会成员和非理事会成员应享受以下权利:

(一)非理事会成员:

1.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成员单位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2.有权参加联盟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可以免费参加联盟面向全体成员单位组织的会议或活动;

4.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5.享有联盟提供的产教对接、行业数据信息、竞赛、学术信息、业务咨询等服务;

6.对联盟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7.自愿选择加入与退出。

(二)理事会成员:

除享受非理事会成员的上述权利外,

1.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2.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推荐联盟组建的工作组负责人;

3.可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4.可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5.可提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6.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义务

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联盟的章程以及行业规范;

(二)执行联盟决议,完成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四)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承担任何法律和经营责任;

(五)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六)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七)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会成员和非理事会成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竞赛、国际展会、学术类等工作;

(八)理事会成员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非理事会成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积极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竞赛、国际展会、学术类等工作;

(九)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条 联盟领导选任条件和任期

(一)遵守国家法律,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具有与职务相称 的管理能力;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应在本领域有较大贡献和较高声 誉;秘书长应有领导力、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 62 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为4年,理事长任期为一届,不得连任;副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会员资格变更、终止

(一单位成员因改制或其他原因致使更名,或成员代表变更的, 应及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联盟理事会议审查通过。

(二)会员自愿退出本联盟,应书面通知理事会。

(三)会员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取消法人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四)会员如有背离本联盟宗旨,严重违反联盟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时,由联盟理事会终止其会员资格。

(五)成员如果连续 3 次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五章 经费来源使用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联盟不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向成员单位收取固定会费。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经费主要来源

(一)成员单位捐赠、赞助;

(二)政府部门支持经费;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联盟活动经费处理办法

参加活动单位人员费用原则上按标准交纳会议费用并自行负责差旅费用,不足部分按以下原则补充解决:

(一)联盟大会暨展会费用,由领衔成员单位赞助与举办地政府拨款支持解决;

(二)各类竞赛活动费用由领衔成员单位赞助与举办地政府拨款支持解决;

(三)各类专业学术会议费用由领衔成员单位解决;

(四)理事会、秘书长会议费用由宜宾职业技术学院解决。

第二十五条 联盟日常活动经费由秘书长单位设立专账管理。每年度向理事长会议和联盟大会报告;专项活动经费由领衔成员单位负责,实行专账管理,活动结束后应该向参会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报送联盟秘书长备案。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联盟大会和财政部分、审计部门的监督,联盟原则上不置办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按照联盟大会的有关规定和指示使用联盟资金,按年度向联盟成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第二十九条 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条款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联盟合作过程中,如有本章程未涉及事宜,合作各方可本着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的原则协商解决。联盟成员单位之间开展项目合作,由合作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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