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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现代畜牧业产教融合联盟章程
编辑: 时间:2020-06-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现代畜牧业产教融合联盟(筹)(以下简称联盟 是由四川省内行业龙头企业、各高职、中职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组成的合作机构。为规范联盟活动和成员单位行为,维护联盟所有成员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盟性质。集畜牧产业发展所需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业风向指标服务于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为一体的区域性、非赢利性和非法人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以行业发展为导向,创新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推进校企产教融合深度发展,培养出更适合行业需求的实战型技能人才和创业人才,打通招生到就业的各环节,深化交流与合作,服务于现代畜牧业产业、服务于四川南向开放、服务于国家一带一路, 助力乡村振兴

第二 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联盟的工作任务

(一)为政府部门制订畜牧产业发展政策、职业教育发展政策提供咨询和建议,承担政府部门和联盟成员单位赋予和委托的工作项目和工作任务。

(二)建立企、校深度产教融合共同体,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应用技术研究及推广、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加强合作,实现联盟成员共赢发展。

(三)搭建联盟共建共享资源平台,实现联盟成员单位学生实习与就业、企业员工学历提升、教学资源、人才资源和技术资源的共建与共享。

(四)搭建中高企职合作办学平台,实施多元化合作办学模式, 探索中高职衔接的有效形式,实现中高企三主体一体化育人。

(五)搭建行业产学研合作平台,面向畜牧产业需求及企业升级发展需要,开展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六)搭建乡村振兴平台,把畜牧产业链发展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助力乡村振兴。

(七)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加强联盟成员内部交流,促进联盟成员人才培养、创新创业、社会服务等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联盟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愿意履行联盟义务。

(三)有意为国家现代畜牧产业及职业教育作贡献的省内大专院校、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和科研院所等。

第六条 会员加入联盟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通过资格审核。

)经联盟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联盟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决策权,对联盟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经过常务理事会同意,有权使用“四川现代畜牧业产教融合联盟”的统一标志和品牌,并可以“四川现代畜牧业产教融合联盟”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三)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议案,并可获得在教育、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四)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先获取本联盟的服务。

(五)加入联盟自愿,退联盟自由。

第八条 联盟成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章程、有关规章制度及联盟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二)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

(三)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并承担实质性工作。

(四)为联盟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树立联盟良好形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联盟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第九条 联盟成员要求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个月向联盟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十条 联盟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联盟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十一条 联盟下设联盟办公室(秘书处),联盟办公室(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机构,设在理事长单位,具体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二条 为方便联盟开展工作,联盟下设产教融合建设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国际合作与茶文化交流委员会、社会服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十三条 由联盟成员单位各推荐 1 名代表,担任联盟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或理事,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或法人授权指定代表担任。联盟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联盟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四条 联盟设顾问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五条 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由牵头单位推荐,并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每届任期3年,原则上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的成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人选,由联盟成员单位民主协商推荐后,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 2/3 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

第十九条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大会。在召开理事大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理事长指定 1 名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条 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提出联盟发展规划。

(四)讨论通过或修改联盟规章制度。

(五)审议工作报告。

(六)讨论和决定联盟的重大事项。

(七)决定联盟终止事宜。

第二十一条 联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盟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材料。

(三)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成员单位缴纳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大会提出并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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