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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宣传二十条
2009-03-24 09:03
 

消防宣传二十条

1、父母师生要教育儿童养成不玩火的好习惯,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
2
、切莫乱扔烟头和火种。
3
、室内装修装饰不易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4
、消防栓关系公共安全,切勿损坏、圈占和填压。
5
、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
、切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7
、进入公共场所要注意观察消防标志,记住疏散方向。
8
、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9
、任何人发现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都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或保卫处举报。
10
、生活用火要特别小心,火源附近不要放置可燃易燃物品。
11
、发现煤气泄漏,速关阀门,打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12
、电器线路破旧老化要及时修理更换。
13
、电路保险丝融断,切勿用铜线、铁线代替。
14
、不能超荷用电。
15
、发现火灾速打报警电话119,消防救火不收费。
16
、了解火场情况的人,应及时将火场内被困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情况告诉消防人员。
17
、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18
、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住口鼻。
19
、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20
、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缝,泼水降湿,呼救待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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